法律上對個人資公司的注冊資金并沒有具體的數額要求,低出資額不得低于一元。在登記注冊時,投資人在《個人資企業設立申請書》中的“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項目可自行申報,工商部門一般不會要求證明投資人是否真正擁有所申報的資金。
不過,雖然在注冊資金方面沒有強制規定,但建議投資人根據企業的經營需要和自身經濟實力綜合確定注冊資金數額。注冊資金過大可能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負擔,比如可能使企業對外承擔的責任范圍過大、易被工商稅務部門關注等。注冊資金過小則可能影響企業的業務開展,如在選擇合作伙伴或獲取貸款時會面臨一定困難。
個人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 **債務清償責任**:
- **無限責任**: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意味著當個人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需要以自己的其他個人財產,如存款、房產、車輛等,來償還企業的債務。例如,個人資企業因經營不善欠下 100 萬元債務,而企業自身資產只有 30 萬元,那么投資人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剩余的 70 萬元債務。
- **家庭共有財產責任**: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 **違法經營責任**:
- **登記相關違法責任**:
- 如果投資人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會被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被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 個人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會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經營活動違法責任**:個人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投資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的處罰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可能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3. **侵犯職工權益責任**:個人資企業投資人應當依法招用職工,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投資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 **清算責任**:
- **清算義務**:個人資企業解散時,投資人有義務進行清算,包括通知債權人、清理企業財產、編制清算報告等。如果投資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 **財產處理責任**:在清算期間,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如果投資人違反規定,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將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委托或聘用人員管理的責任**:如果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資企業事務,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投資人有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冊有限公司一般需要以下資料:
1. **人員相關資料**:
- **股東的身份證明**:如果股東是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股東是法人,需提供該法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法人的相關證明文件等,復印件需加蓋法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通常需本人簽字確認,有些地區可能還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照片等。
- **監事的身份證明**:監事是公司監督機構的成員,需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的相關文件(如有)**: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若設有董事、經理等職位,需提供相應人員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等材料。
2.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制度文件,需明確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內容,由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確認。
3. **公司名稱相關**:
-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在注冊公司之前,需要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過后會頒發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通知書上會明確核準的公司名稱,該名稱在一定期限內有效,有效期內他人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注冊公司。
- **多個備用公司名稱**:為了提高名稱核準的成功率,建議準備 3-5 個備用名稱,以便在名稱不被核準的情況下,有其他選擇。
4. **注冊地址相關證明**:
- **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公司的注冊地址是租賃的,需要提供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合同中應明確租賃雙方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租賃地址、租賃期限、租金等信息。
- **房產證復印件**:如果注冊地址的房屋產權屬于房東本人,需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并由產權所有人簽字或蓋章確認;如果是單位的房產,則需加蓋單位公章。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如房屋為共有產權,還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文件。
- **住所使用證明**:部分地區可能要求提供住所使用證明,證明該地址可以用于商業經營活動。例如,對于一些住宅改商用的地址,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社區或物業證明等。
5. **注冊資本相關資料**:
- **股東出資證明**:如果股東是以貨幣出資的,需提供銀行的轉賬憑證、進賬單等證明資金已經到位的文件;如果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需提供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產權轉移證明等文件,以證明股東已經將出資財產轉移到公司名下。
- **驗資報告(部分情況下需要)**:雖然現在大部分地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不需要在注冊時實際繳納注冊資本,但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特殊情況下,可能仍然需要提供驗資報告,證明股東的出資情況。
6. **其他相關資料**: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站上下載或在辦事窗口領取,填寫完整后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該證明用于辦理公司注冊手續的代表或代理人,需明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等信息,并由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確認。
- **承諾書或聲明書(如有特殊要求)**:根據不同地區或行業的特殊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一些承諾書或聲明書,例如關于環保、消防、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承諾。
- **相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如果經營范圍涉及特殊行業)**:如果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到需要前置審批或后置審批的特殊行業,如食品生產、醫療器械、金融服務等,需要提供相關部門頒發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
2014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低注冊資本限制。所以,現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沒有低限額的要求,由股東自行決定。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體如下:
1. **有限責任**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意味著股東僅需在其承諾投入公司的資本范圍內對公司債務負責。例如,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為50萬元,如果公司對外負債80萬元,在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多只需承擔50萬元的清償責任。
2. **舉證責任倒置**
- 為了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有所不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自行舉證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是相互立的,否則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股東要想證明公司財產立于自己的財產,通常需要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如保持公司財務賬簿完整、立,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有清晰的記錄等。例如,股東不能隨意將公司資金挪作個人使用,公司有立的銀行賬戶且與股東個人賬戶界限分明等情況。
子公司與分公司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法律地位**
1. 子公司:
- 具有立的法人資格,是立的法律主體。
-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立進行民事活動,立承擔民事責任,包括立簽訂合同、立起訴和被起訴等。
2. 分公司:
- 不具有立的法人資格,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
- 通常以總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設立程序**
1. 子公司:
- 設立程序相對復雜,如同設立一個新的立公司。需要進行名稱預先核準、制定公司章程、確定股東及出資比例、進行驗資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領取營業執照。
- 可能涉及多個股東的出資和股權分配等問題。
2. 分公司:
- 設立程序較為簡單。一般由總公司決定設立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設立分公司的決定、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申請登記注冊即可。
**三、名稱和章程**
1. 子公司:
- 有立的名稱,通常與總公司名稱有所區別,如“XX集團XX子公司”。
- 擁有立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的組織架構、股東權利義務、經營管理等重要事項。
2. 分公司:
- 名稱通常為“總公司名稱+XX分公司”,如“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 沒有立的章程,其經營活動需遵循總公司的章程。
**四、注冊資本**
1. 子公司:
- 有立的注冊資本,由股東出資形成。注冊資本的多少反映了子公司的規模和實力。
- 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
2. 分公司:
- 沒有注冊資本的概念,其經營資金通常由總公司撥付。
**五、經營范圍**
1. 子公司:
- 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戰略和市場需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經營范圍,與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不同。
- 可以通過變更登記等程序擴大或調整經營范圍。
2. 分公司:
- 經營范圍一般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 隨著總公司經營范圍的調整,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也可能相應調整。
**六、財務核算**
1. 子公司:
- 立進行財務核算,有立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 立計算應納稅額,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分公司:
- 可以立核算,也可以非立核算,具體取決于總公司的管理要求和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
- 如果是立核算,分公司需單編制財務報表,但在所得稅方面,一般情況下需與總公司合并計算繳納;如果是非立核算,分公司的財務數據通常并入總公司進行核算。
**七、決策管理**
1. 子公司:
- 有立的決策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
- 股東通過股東會行使決策權,董事會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
2. 分公司:
- 決策管理主要由總公司負責,分公司的負責人通常由總公司任命,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 分公司的重大決策需報總公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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