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會計主管人員;
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賬: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賬目,關于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
賬: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賬目,關于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
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