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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砂漿主要包括砌筑砂漿、抹灰砂漿、地面砂漿。砌筑砂漿、抹灰砂漿主要用于承重墻、非承重墻中各種混凝土磚、粉煤灰磚和粘土磚的砌筑和抹灰,地面砂漿用于普通及特殊場合的地面找平。特種砂漿包括保溫砂漿、裝飾砂漿、自流平砂漿、防水砂漿等,其用途也多種多樣,廣泛用于建筑外墻保溫、室內裝飾修補等。
預拌砂漿進場時,供應方應按規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產品形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等。 預拌砂漿進場時應進行外觀檢驗,并符合下列規定: ①濕拌砂漿應外觀均勻,無離析、泌水現象; ②散裝干混砂漿應外觀均勻、無結塊、受潮現象; ③袋裝干混砂漿應包裝完整,無受潮現象。
不同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中,不得混存混用,并應對筒倉進行標識。筒倉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更換砂漿品種時,筒倉應清空。 筒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SB/T10461-2008《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的規定,并應在現場安裝牢固。 袋裝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防潮、不受雨淋的場所,并應按品種、批號分別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應先存先用。配套組分中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干燥、通風、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儲存環境溫度應為5℃~35℃。 散裝干混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當對砂漿質量的均勻性有疑問或爭議時,應按GB/T25181-2019的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其均勻性。
干混砂漿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干混砂漿拌合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標準》中對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規定。 干混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采用連續式攪拌器攪拌時,應攪拌均勻,并應使砂漿拌合物均勻穩定; ②采用手持式電動攪拌器攪拌時,應先在容器中加入規定量的水或配置液體,再加入混砂漿攪拌,攪拌時間宜為3~5min,且應攪拌均勻。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靜停后再拌合均勻; ③攪拌結束后,應及時清洗攪拌設備。 砂漿拌合物應在砂漿可操作時間內用完,且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 當砂漿拌合物出現少量泌水時,應拌合均勻后使用。
干混砂漿(預拌砂漿)的施工應用 1/應用范圍 干混砌筑砂漿適用于砌筑工程;干混抹灰砂漿適用于抹灰工程;干混地面砂漿適用于地面工程(包括屋面)。 2/加水拌合 加入的水應符合國家應用水標準。不得使用受過污染的水。
建筑砂漿是將砌筑塊體材料(磚、石、砌塊)粘結為整體的砂漿。是由無機膠凝材料、細骨料和水,有時也摻入某些摻合料組成,常以抗壓強度作為主要的技術性能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