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
特種砂漿材料現貨供應,特種砂漿材料供應商,區特種砂漿材料,特種砂漿材料供應商 |
面向地區 |
全國 |
預拌砂漿進場時,供應方應按規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產品形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等。 預拌砂漿進場時應進行外觀檢驗,并符合下列規定: ①濕拌砂漿應外觀均勻,無離析、泌水現象; ②散裝干混砂漿應外觀均勻、無結塊、受潮現象; ③袋裝干混砂漿應包裝完整,無受潮現象。
濕拌砂漿儲存 施工現場宜配備濕拌砂漿儲存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儲存容器應密閉、不吸水; ②儲存容器的數量、容量應滿足砂漿品種。供貨量的要求; ③儲存容器使用時,內部應無雜物、無明水; ④儲存容器應便于儲運、清洗和砂漿存取; ⑤砂漿存取時,應有防雨措施; ⑥儲存容器宜采用遮陽、保溫等措施
不同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中,不得混存混用,并應對筒倉進行標識。筒倉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更換砂漿品種時,筒倉應清空。 筒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SB/T10461-2008《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的規定,并應在現場安裝牢固。 袋裝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防潮、不受雨淋的場所,并應按品種、批號分別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應先存先用。配套組分中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干燥、通風、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儲存環境溫度應為5℃~35℃。 散裝干混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當對砂漿質量的均勻性有疑問或爭議時,應按GB/T25181-2019的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其均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