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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認證航空障礙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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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設備管理規定》 章總則 第四條:經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認定的機場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機場設備,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民用機場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機場。就目前而言,民航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共有兩家,即國家燈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光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民用機場凈空范圍內是需要的,不在范圍內可以不用。機場凈空只對航空障礙燈的亮度有要求,達到要求就可以用。
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對于105米的物體、設施或拉線塔、樓頂塔等,應在其設置中光強A型障礙燈,并為白色閃光,其下部分層設置紅色中光強B型障礙燈。
該產品為高光白色閃光障礙燈,主要用于標示建筑物外輪廓,對航空飛行實現障礙警示作用。當標示建筑物高度150米時,可單使用或與其它光強航空障礙燈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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