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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認證航空障礙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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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設備管理規定》 章總則 第四條:經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認定的機場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機場設備,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東莞西南科技
航空障礙燈是民航設備,屬于特種設備,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執行。因此,合格的航空障礙燈要有民航局認可的檢測機構所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服務保障公司,各機場公司,各有關民用機場設備檢驗機構、生產企業: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民航局印發了
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民航局的文件要求,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其有中國民航局機場司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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