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注銷。
公司注銷的基本流程如下:組織完成清算,然后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再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登報公告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申請,后到質監局注銷代碼證。 公司注銷完成后就喪失了主體資格,不能被起訴。
公司被撤銷一般是由于公司存在某些法定的不可存在的現象,比如登記機關事后發現公司登記時的資料有問題。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是公司注銷的一個原因。 公司被吊銷一般是由于公司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或沒有履行相應義務,比如沒有年報。吊銷是一種對公司的處罰行為,也是公司注銷的一個原因[5]。 而公司注銷可以是主動行為例如執照期滿不續,也可以是被動行為,例如公司被撤銷或被吊銷之后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并注銷。
清算 公司注銷
公司注銷
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程序之定要依法進行公司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了結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和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等。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馀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并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馀財產、終結清算工作。 在清算進行完以后,才能進行注銷。
申請注銷前公司應開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進入公司注銷申請程序,清算后、注銷前公司需要出具和準備如下報告: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國有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文件。 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確定的重要的國有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的批準文件。
哪些情形需要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公司法》百八十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注銷手續,應承擔何種責任?
(一)未經清算及辦理注銷的法律責任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東未實繳出資的繼續出資責任和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