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公司法》百八十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若公司停止經營,但又不辦理注銷登記會有什么后果?
(一)公司的法人資格只有在注銷后才消失,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在注銷登記前,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原債權債務仍由原公司承擔。
(二)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
(四)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的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五)根據《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六)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在相關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收到法律文書的公司應該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否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注銷流程
注銷稅務
(1)如果你拿到稅務登記和執照后:你需要帶著執照、章、UKey和空白發票,直接去稅務大廳辦理稅務注銷。
(2)如果你有執照,但沒有做過稅務的登記和報道:部分地方會要求你先補稅務登記報道,再把稅務注銷掉,才能進行下一步。你可以咨詢當地的工商部門查詢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