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號文全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文簡稱“37號文”。
?定義:
2014年7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從事投融資活動所涉及的跨境資本交易,調動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的積極性,打破以往外匯障礙造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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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需要獲得境內權益
根據目前監管要求,37號文登記主要適用于境內自然人以境內權益出資,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投融資的情況,境內權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
所以,辦理登記的自然人要擁有“境內資產或權益”,37號文的申請人在一家境內企業中持有權益。
注意:這步操作涉及企業自身方案的確定,企業或個人要綜合考慮后續股權重組、法律和稅務規劃等需求,確認自己在境外持股的方式,從而確定對應境內權益主體的選擇和重組方案。
2、設立境外層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V公司)
37號文是對境內居民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記,根據外管要求,需要登記申請人在境外直接控制的層公司信息。所以,在提請37號文正式登記之前,完成境外層SPV公司的設立。
注意:一般建議每個申請人各自設立單的SPV公司,減少因股份變化引起層SPV變化引發37號文變更登記。
若涉及37號文登記人數較多時,建議多設立幾家SPV公司,以防后續人員變動引起申請人控股的層公司變動,從而觸發復雜的37號文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