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組織?!睹穹ㄍ▌t》中規定了四類法人:機關、事業、企業和社會團體法人。以往,基金會被歸入社團法人。
但是基金會不是以人為基礎,而是以財產為基礎設立的組織,這與社團由會員組成的基本特點有著本質差異。正是由于這種差異,使得我們無法將基金會按照社團的方式來登記、管理,制訂的法規。這一點已經引起法學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將涉及這個問題。SSTJ
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們在《條例》沒有強調基金會為社團法人,只對它的非營利性做出界定。"非營利性法人"不是專有名詞。
為什么基金會不稱為"公益基金會
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征。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我國,基金會是特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從事公益事業的組織。沒有必要在名稱中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如果稱為"公益基金會",那么,就會造成還有"非公益基金會"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