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供水設備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申報材料要求:
一、產品命名
產品名稱應符合《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的要求,產品名稱應由商標名或品牌名、產品型號、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品牌名中使用字母的,應提供商標局注冊或受理證明。
可參考下列范例:××牌 ××型無負壓供水設備。
二、產品材料及配方
應包括下列內容:
1、功能;
2、水流程圖;
3、各主要部件的材料;
4、適用水質范圍;
5、使用年限;
6、技術參數(規格、設備功率、供水量等)。
三、生產工藝流程及簡述
應包括原料驗收至成品入庫的生產全過程流程圖及簡要文字敘述。
四、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清單
五、產品標簽(銘牌)
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產品商標logo;
2、產品銘牌
六、產品說明書
應包括企業介紹、產品名稱、產品功能、主要技術參數(如設備功率、供水量)、材料主要成份或部件、結構示意圖、型號、規格、執行標準、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適用范圍、使用及安裝方法、注意事項、申報單位和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與聯系方式,進口產品應標明在華責任單位名稱、地址與聯系方式等。
七、與飲用水接觸的主要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應為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
八、產品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應與送檢產品一致;
2、提供整個產品的照片,并顯示整機、銘牌、各主要單元;
3、將沖印的照片貼于A4紙上,并在交界處加蓋公章。
九、生產廠區位置圖及生產場地平面布局圖
1、廠區位置圖應標明廠區附近的標志性建筑物,如周圍為其他企業,應標明相關企業名稱;
2、生產場地布局圖應包括各生產車間、原料倉庫、成品倉庫、檢驗室等,生產車間內應標注生產設備。不同產品的生產車間和設備應分別標明。
十、進口產品應提供的進口代理證明及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應由產品生產國(地區)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
十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生產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十二、委托生產的,應提供委托合同及被委托方營業執照復印件(被委托方應有與委托產品同類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
十三、產品檢驗報告(附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產品說明書、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十四、企業標準(進口產品提供產品質量標準)
應包含前言、范圍、引用標準、定義、材料、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引用標準應包括相關衛生標準和規范,檢驗指標中應有相關的衛生指標。
所有申報材料中,凡涉及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成份等內容,應全部統一。
隨著水資源的日益緊缺和水污染的日益嚴重,水處理材料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水處理材料是指用于水處理中的各種化學試劑、濾料、吸附劑、殺菌劑、消毒劑等。
常見的水處理材料有哪些?
反滲透膜、分子篩、粉末活性炭、骨炭、硅藻土、活性氧化鋁、聚丙烯微濾芯、顆粒活性炭、離子交換樹脂、麥飯石、錳砂、天青石、中空纖維超濾膜以及其他新材料等。
這些材料的質量直接影響到水處理效果和水質安全。因此,水處理材料的檢測和涉水批件辦理至關重要。
一、水處理材料檢測 水處理材料的檢測是指對水處理材料進行化學成分、物理性質、基本參數、微生物指標等方面的檢測。檢測的目的是確保水處理材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能夠達到預期的水處理效果,保障用水人群的健康和安全。 水處理材料的檢測應該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應該具備完善的檢測設備和技術,能夠對水處理材料進行全面、準確、科學的檢測,并出具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檢測報告。
二、水處理材料涉水批件辦理 水處理材料涉水批件辦理是指在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下,對水處理材料進行注冊、備案或者準入許可的過程。水處理材料的涉水批件是指水處理材料的注冊證、備案證或者準入許可證。 水處理材料的涉水批件辦理應該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嚴格審查水處理材料的質量、安全性和環保性。批件辦理的過程應該公開透明,便于企業和消費者了解和查詢。 對于涉水批件未辦理或者辦理不規范的水處理材料,應該禁止其在水處理域使用。同時,對于違規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水處理材料的質量和安全。
水處理材料辦批件檢測項目包括水質全檢和24小時的浸泡試驗,其中具體檢測項目如下:
色度
渾濁度
臭和味
肉眼可見物
PH值
溶解性總固體
耗氧量
申
鎘
鉻
鋁
鉛
汞
三氯鉀烷
揮發酚類
鐵
錳
銅
鋅
氟化物
硝酸鹽氮
四氯華碳
銀
總有機碳(TOC)
總之,水處理材料的檢測和涉水批件辦理是保障用水人群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環節。相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管和管理,確保水處理材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能夠達到預期的水處理效果。企業應該加強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提高水處理材料的質量和安全性,為社會和人民的健康做出貢獻。
生產企業對涉水產品的衛生安全負責,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或進口,并在上市前通過檢驗等手段證明其產品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規范要求。生產下列類型涉水產品 不需 獲得衛生行政許可,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法對其產品進行市場監督。
(一)礦化水器或礦化水劑;
(二)陶瓷輸配水設備、水泥輸配水設備;
(三)氯(液氯、氯氣);
(四)石英砂;
(五)水泵、閥門、水表、水處理劑加入器等機械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