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個別 “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質(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發生問題可以回避責任,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賬服務公司時要注意的事項。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范。代理記賬機構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相當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范、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虛設。
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不樂觀。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范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報表,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等。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