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企業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企業注冊資本的25%。
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的事項類型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組織形式、股東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