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3年12月3日的《商標法》。由“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語言為“捷克語”。商標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依法登記注冊。捷克商標注冊采用“在先申請”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捷克商標申請所需材料
1.商標標樣(文字、圖形、或組合);
2.所需尼斯分類及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為公司,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
4.申請人信息翻譯信息件;
5.申請委托書;
6.大使館認證等;
捷克商標申請流程階段
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
捷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年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者駁回,申請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捷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在捷克當地不使用的,任何利益相關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但是由于貿易限制、貿易壁壘等不可抗力造成權利人無法正常使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