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定義:消防設施操作員(原建(構)筑物消防員),2018年公布的國家職業目錄中名稱為“消防設施操作員"屬于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其職業資格證書鑒定考試由消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實施,居八大“準入類”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根據《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調整為“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定義是“從事建(構)筑物消防設施運行、操作和維修、保養、檢測等工作人員”,工作內容包括:
1、值守消防控制室;
2、操作、維修保養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
3、檢測火災自動報警器、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
消防設施操作員報考條件
初級消防設施操作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學徒期滿。
二、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后,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4年(含)以上;
2、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學校本或相關畢業證書(含尚未取得畢業證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4、取得經評估認證、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的中等及以上職業學校本或相關畢業證(含尚未取得畢業證的在校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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