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墻設置要求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2、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5、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建筑防火墻是為實現劃分水平防火分區的目的而設置的豎向防火隔墻。將火災限制在初發的防火單元內,防止火焰蔓延,以保護相鄰單元空間免受其害,物業使用者能迅速撤離現場,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降低火災損失。
防火墻的結構連接構造使其能在火災中自身的穩定性能,不會因一側的火災或一側結構的破壞而引起防火墻的倒塌。過去很多建筑結構設計中未能充分考慮防火墻的設置構造問題,導致火災中存在潛在的破壞風險,需要在今后的結構設計中特別注意。
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主要構件全部為不燃燒體;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主要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體外,其余為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屋頂承重墻為燃燒體,吊頂和隔墻為難燃燒體,其余均為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除防火墻為不燃燒體外,其余構件為難燃燒體或燃燒體。
高層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的功能復雜、設備繁多;一旦發生火災,火災的縱向蔓延迅速,而人員的疏散困難,火災危險性大,損失慘重,因此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的選定更應該十分注意。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主要是根據建筑類別來選定的,而建筑類別主要根據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來劃分的。
兩座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不同高度的相鄰建筑物,當較低建筑物的一面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小于1h,防火間距可以減少3.5米。相鄰兩座建筑物,如較高建筑物起火時,火焰不致向較低一面建筑物竄出和落下,其防火間距亦可相對減少不小于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