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注冊(住所)地址或經營地址; (1)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發票繳銷登記表》(一式二份)(若經營地遷移到市內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3)進出口業務的納稅人需提供經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通知書》。
改變銀行賬號; (1)銀行開立賬戶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托繳稅協議書》(一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征稅款按規定程序,退給原納稅人。主要包括:由于工作差錯而發生的多征。 政策性退稅。因稅收政策變動。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稅。退稅程序: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后,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2018年10月8日,主持召開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加快退稅進度的措施,為企業減負、保持外貿穩定增長。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對已納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稅稅額,稱為復出口退稅。中國海關僅對曾有違反海關法行為或長期不履行核銷義務的加工企業的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等適用。 復出口退稅應由原納稅人向原征稅海關辦理有關貨物的復出口手續后,由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所消耗的料件數量核定應退還關稅稅額,并填發收入退還書,交原納稅人憑以向銀行辦理退稅手續。 復出口退稅制對于不具備有效的保稅條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進口料件,可以嚴密監管,是國際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種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進口料件加工名義偷逃關稅供境內消費。 其缺點是有關加工企業需支付稅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還關稅。因占用資金,加工企業需增加加工期間的利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