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業務,承擔與資質證書許可范圍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咨詢與管理服務業務。承擔設計業務的地區不受限制。 (一)工程設計綜合資質 承擔各行業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項目設計時,須滿足本標準中與該工程項目對應的設計類型對及人員配置的要求。 承擔其取得的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業務。
1-2技術條件 (1)技術力量雄厚,配備合理。 企業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人員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冊不少于5個,5個的注冊人員總數不低于40人。 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且具備建造師或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4人。
本標準主要技術人員指下列人員: (1)注冊人員。 注冊人員是指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 注冊人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