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危廢企業管理要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
【危廢間選址要求】
危廢間選址要求(來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
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設施底部地下水水位。
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風頻的下風向。
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要求。
【危廢間建設和檢查要點】
危廢間應滿足“四防”(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
【儲存場地以混凝土】,磚,或經過防止腐化處理的鋼材料進行建設,場所需要密閉且有通風口。
儲存場所達到三防要求,既防風、防水、防曬,離開居民區域800m外,地表水域150m外,場所內圍墻分割區域,
不能同種類物品放置同一區域。地面采用防靜電硬質環氧樹脂材料,防止靜電以及防止液體滲漏。內部需要有引水槽,或者有防止泄露等回收裝置(如類似托盤類有一定容積率的底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