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業務,承擔與資質證書許可范圍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咨詢與管理服務業務。承擔設計業務的地區不受限制。 (一)工程設計綜合資質 承擔各行業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項目設計時,須滿足本標準中與該工程項目對應的設計類型對及人員配置的要求。 承擔其取得的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業務。
1-2技術條件 (1)技術力量雄厚,配備合理。 企業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人員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冊不少于5個,5個的注冊人員總數不低于40人。 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且具備建造師或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4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07年3月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出臺了重新修訂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文件 [1] ,在這一文件中設立了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目的是推動大型設計企業向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方向發展。獲得該資質的企業滿足資歷和信譽、技術條件、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獲得該資質后的大型設計院可以承接包括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氣、電力、冶金、鐵道、公路、電子通信廣電、市政等我國工程設計行業劃分表中全部21個行業的設計業務。同時,可以承攬取得的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工程總承包(施工承包)業務。施工總承包資質為開展施工總承包及向國際型工程公司過渡創造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