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坪泛光照明的平均照度應為:
——機位上:
· 水平照度:不低于 20 lx,均勻比(平均值比小值)不大于 4:1;
· 垂直照度:在相關方向上高出機坪 2 m 處,不低于 20 lx;
——停機坪其他地區:水平照度不低于機位上平均照度的 50%,均勻比(平均值比小值)不大于 4:1
瞄準點燈:
供夜間使用的直升機場,如設有瞄準點標志, 應設置瞄準點燈。 瞄準點燈應與瞄準點標志設在一起。 瞄準點燈應采用全白色燈,至少應設置 6 個,其布置如圖 6. 2. 7 所示。 當高出表面的燈會危及直升機運行時,應采用嵌入式燈。
FATO 邊界燈
FATO 邊界燈應沿 FATO 邊線設置。 對于跑道型 FATO,每邊應均勻設置不少于 4 個(包括每個角上的燈),且長邊上燈的間距不得大于 30 m;對于非跑道型 FATO,燈具應均勻設置,如該區為正方形或長方形,每邊應設置不少于 4 個燈 (包括每個角上的燈); 如該區為其他形狀 (包括圓形),燈的間隔不得大于 5 m,少應設置 10 個燈。
傳統式的立柱式助航燈光效果對場所規格規定較為大,比較合適大容量范疇的通用機場,在空間規格相對性較小的路面服務平臺甲板等場所沒法應用,嵌入式設備可合理處理此類難題。嵌入式助航燈光效果可普遍應用于各種各樣規格的飛機場。
直升機停機坪上的H叫做直升機場識別標志,在直升機場的終進近起飛區設置,標志顏色應是白色,醫院直升機場的識別標志應采用“+”其中央再加紅色字母“H”表示,夜間使用的直升機場宜涂刷反光漆,“H”的橫劃線應于主要終進近方向相垂直,對于直升機水上平臺“H”的橫劃線應位于或平行于無障礙物扇形面的平行線,對于船上直升機場,橫劃線應與船邊平行。
終進近和起飛區燈,供夜間使用的表面直升機場,設置終進近和起飛區燈;但當終進近和起飛區與接地和離地區幾乎重合或該區的范圍明顯時,可不設。燈具沿終進近和起飛區的邊緣均勻設置。如該區為正方形或長方形,燈的間隔不得大于5m,每邊應設置不少于4個燈(包括每個角上的燈);如該區為其它形狀(包括圓形),燈的間隔不得大于5m,少應設置10個燈。 終進近和起飛區燈應為恒定發白光的全向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