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是建筑防火技術措施中基本的措施之一,我國的建筑設計規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高,耐火能力強;四級低,耐火能力弱。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取決于組成該建筑物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所謂建筑構件是指建筑物的墻體、基礎、梁、柱、樓板、樓梯、吊頂等一系列基本組成構件。
注: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戊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可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人時,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兩座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不同高度的相鄰建筑物,當較低建筑物的一面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小于1h,防火間距可以減少3.5米。相鄰兩座建筑物,如較高建筑物起火時,火焰不致向較低一面建筑物竄出和落下,其防火間距亦可相對減少不小于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