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立建筑。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 200m2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0m。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
建筑室內消火栓栓口的安裝高度應便于消防水龍帶的連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應便于消防水帶的敷設,并宜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或向下。
消火栓的啟閉閥門設置位置應便于操作使用,閥門的中心距箱側面應為140mm,距箱后內表面應為100mm,允許偏差±5mm。
除吊頂型灑水噴頭及吊頂下設置的灑水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和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為75mm~150mm,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灑水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應為25mm~100mm。
.當在梁間布置灑水噴頭時,灑水噴頭與梁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的規定。確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于550mm。梁間布置的灑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離達到550mm仍不能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的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灑水噴頭。
密肋梁板下方的灑水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應為25mm~100mm。
防火分隔水幕的噴頭布置,應水幕的寬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3排;采用開式灑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于2排。防護冷卻水幕的噴頭宜布置成單排。
報警閥組的安裝應在供水管網試壓、沖洗合格后進行。安裝時應先安裝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然后進行報警閥輔助管道的連接。水源控制閥、報警閥與配水干管的連接,應使水流方向一致。報警閥組安裝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報警閥組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明顯位置,距室內地面高度宜為1.2m;兩側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5m;正面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2m;報警閥組凸出部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水力警鈴應安裝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墻上,且應安裝檢修、測試用的閥門。水力警鈴和報警閥的連接應采用熱鍍鋅鋼管,當鍍鋅鋼管的公稱直徑為20mm時,其長度不宜大于20m;安裝后的水力警鈴啟動時,警鈴聲強度應不小于70dB。(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1-2017 5.4.4)
信號閥應安裝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與水流指示器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300mm。
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并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