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門峽國有資產評估
依照法律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資企業、國有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國有資企業、國有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2.依照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人民共和國令[1991年]第91號)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