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想要規避公開招標的招標方無法成功規避時,他們通常通過在招標文件中違規設定高額投標金、模糊投標報價范圍或隨意壓低、抬高投標報價,但私下給予意向性中標方一定的補償等方式進行虛假招標,使不少項目有招標之名而無招標之實。因此,審計人員在對招標方進行審計時,應對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投標金、投標報價范圍、投標報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市場行情或是否處于合理范圍進行審查。
招標方在實際選擇過程中,多數時候會選擇受自己控制或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代理機構,來增大意向性中標單位中標的機率或使其終中標。在招投標活動中尋找招標代理機構的目的原本是減少甚至避免招標人與與投標人的直接接觸,防止腐敗行為的產生。但在實際選擇的過程中,招標方的某些不當行為會導致代理機構的立性降低或喪失。
招標方考慮到自身利益或者與投標方存在的利益關系,在對評標成員進行選擇時通常不會按照規定采取隨機抽簽臨時選擇的方式。甚至有時招標方、評標成員和投標方相互勾結,進行權錢交易或偏向性評分。在對評標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應對其的產生方式與立性進行著重審查,防止評標不公平現象的產生。
投標方中標之后,有些中標方會做出“中標、結算”的行為。因為它們雖以較格獲得了項目的承建資格,但往往以犧牲利潤為代價。因此,在獲得中標資格以后,他們為了從這個項目建設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于是將工程項目違法轉分包給不具有承建資格的其他建設單位,從而向建設單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對于此種情況,審計人員在對建設項目的簽約階段進行審計時,應通過對終中標方的往來項目或建設項目現場施工人員身份進行檢查與核實來判斷中標方是否有轉分包等違法行為。
審計的內容主要是標底是否保密,投標條件中的圖樣和材料是否符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工程的技術水平和工程質量、節約投資并具有吸引能力和競爭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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