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灰工程指用抹面砂漿涂抹在基底材料的表面,具有保護基層和增加美觀的作用,為建筑物提供特殊功能的系統施工過程。抹灰工程具有兩大功能:一是防護功能,保護墻體不受風,雨,雪的侵蝕,增加墻面防潮,防風化,隔熱的能力,提高墻身的耐久性能,熱工性能;二是美化功能,改善室內衛生條件,凈化空氣,美化環境,提高居住舒適度。
預拌砂漿進場時,供應方應按規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產品形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等。 預拌砂漿進場時應進行外觀檢驗,并符合下列規定: ①濕拌砂漿應外觀均勻,無離析、泌水現象; ②散裝干混砂漿應外觀均勻、無結塊、受潮現象; ③袋裝干混砂漿應包裝完整,無受潮現象。
不同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中,不得混存混用,并應對筒倉進行標識。筒倉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更換砂漿品種時,筒倉應清空。 筒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SB/T10461-2008《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的規定,并應在現場安裝牢固。 袋裝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防潮、不受雨淋的場所,并應按品種、批號分別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應先存先用。配套組分中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干燥、通風、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儲存環境溫度應為5℃~35℃。 散裝干混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當對砂漿質量的均勻性有疑問或爭議時,應按GB/T25181-2019的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其均勻性。
干混砂漿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干混砂漿拌合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標準》中對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規定。 干混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采用連續式攪拌器攪拌時,應攪拌均勻,并應使砂漿拌合物均勻穩定; ②采用手持式電動攪拌器攪拌時,應先在容器中加入規定量的水或配置液體,再加入混砂漿攪拌,攪拌時間宜為3~5min,且應攪拌均勻。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靜停后再拌合均勻; ③攪拌結束后,應及時清洗攪拌設備。 砂漿拌合物應在砂漿可操作時間內用完,且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 當砂漿拌合物出現少量泌水時,應拌合均勻后使用。
預拌砂漿所涉及的原材料較多,除了通常所用的膠凝材料、集料、礦物摻合料外,還需根據砂漿性能摻加保水增稠材料、添加劑、外加劑等材料,使得砂漿的材料組成少則五六種,多的可達十幾種。由于砂漿是與基體共同構成一個單元,只要砂漿與基體一接觸,砂漿就會被基體吸去水分,同時砂漿外表面也向大氣中蒸發水分,因而砂漿的保水性和黏結強度就顯得尤其重要。
建筑砂漿和混凝土的區別在于不含粗骨料,它是由膠凝材料、細骨料和水按一定的比例配制而成。 建筑砂漿常用于砌筑砌體(如磚、石、砌塊)結構,建筑物內外表面(如墻面、地面、頂棚)的抹面,大型墻板、磚石墻的勾縫,以及裝飾材料的粘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