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途徑和辦理方式
申請人可自行辦理商標注冊申請 , 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申請人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 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申請人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具體要求參見第五部分第十九章 "商標申請文件的接收" 。
3 形式審查內容
商標注冊申請形式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 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
(2) 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 , 商標圖樣是否符合規定 , 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類別是否正確 、名稱是否規范具體;
(3)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申請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設 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4) 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5)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 , 其委托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
(6) 應交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7) 是否按時足額繳納商標規費。
圖 樣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 , 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體現三維效果且能夠識別 、 確 定三維形狀的商標圖樣 。 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如正視圖、側視圖、 仰視圖、俯視圖等) , 且多面視圖應屬于同一個三維標志。包含多面視圖的圖樣整體長和
寬應當不大于10 厘米 , 不小于5 厘米。三維標志包含文字的 , 文字部分應當標示在三維 形狀視圖中的正確位置 , 不可立于視圖之外。 申請人可在商標說明中對三維標志商標 的圖樣作文字描述 , 也可以在申請書中對商標中不主張權利部分聲明放棄權。
對于提交的圖樣中未盡展示部分 , 一般視為無特殊設計或無顯著特征 , 可看作基 于圖樣已體現的三維形狀的合理延伸 , 申請人不要求權保護。
聲音商標描述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 , 應當在商標圖樣中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 聲音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 商標描述包括五線譜 、 簡譜 、 文字說明 、 文字描 述 , 其作為聲音商標的商標圖樣 , 應當符合圖樣清晰可辨識的一般性要求。
注意 , 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 例如聲音樣本中有歌詞的 , 商標描述中也 應說明歌詞 。整個商標描述 (包括五線譜或者簡譜 , 以及文字說明) 應制作在 1 份商 標圖樣中 。描述應當準確 、完整 、客觀并易于理解。
需要補正的情形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 , 但是有以下情形需要補正的 , 通 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4.2.1 申請事項
(1) 申請人為自然人 , 未按要求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的。
(2) 申請書中申請人地址與身份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 或者未詳細填寫地址的。
(3) 申請書中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簡化漢字的 。 例如申請人名稱 、外 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名稱中含有繁體字 、 日文文字的 , 或是外國申請人中文名稱未 完整翻譯為中文的。
(4) 外國申請人 , 未填寫申請書中申請人英文名稱或地址的 , 或者英文名稱或地 址與身份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 或者英文名稱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 外國申請人未填申請書中 "申請人國籍/地區" 的 , 或者填寫內容與身份證明 文件不一致的。
(6) 外國申請人未填寫申請書中 "外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 " 國內接收人地址" "郵政編碼" 欄的 , 或者填寫內容不正確的 (如非中國內地 (大陸) 地址) 。
(7) 國內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中 " 外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 " 國內接收人地址" 欄的。
(8) 未在 "商標申請聲明" 欄聲明以三維標志 、顏色組合 、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
冊 , 但在 "商標說明" 欄內明確說明以三維標志 、顏色組合 、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 的 (注意: 經補正 , 申請人仍未在 " 商標申請聲明" 欄聲明的 , 視為不以三維標志、 顏色組合 、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 , 不對其所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
(9) 申請書中申請人章戳與申請人名稱一致 , 但非公章的 (如合同章等) 。
(10) 聲明申請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 未附送相關文件的 , 或者附送相關文件 不齊備的。
(11) 申請事項中存在依照 《商標法》 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補正的其他情形
異議形式審查包括異議申請及相關材料 、 異議答辯書及相關材料 、 異議人變更及 撤回申請等內容的審查 。異議申請形式審查遵循商標申請形式審查的一般性要求 , 但 也有異議程序的特殊規定。
2.1 基本要求
(1) 異議申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
(2) 異議人應符合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要求;
(3) 以法定理由提出;
(4) 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齊備;
(5) 按規定繳納異議費用。
不予受理
商標注冊部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 , 經審查 ,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 不予受理 , 書 面通知異議人。
異議申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受理:
(1) 異議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包括涉案商標尚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 、 異議 申請在初步審定公告當天提出和異議申請日期超過法律規定的異議期限三種類型;
(2) 異議人主體資格 、異議理由不符合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3) 異議申請缺少身份證明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提交的身份證明是外文的 , 應當 附送中文譯文 , 未附送的 , 視為未提交該證明文件);
(4) 異議申請無明確的異議理由 、事實和法律依據;
(5) 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 、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 包括異議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遞交和委托代理機構遞交以及異議人以相同理由先后 委托不同代理機構提交的情形 。 按收文日期 , 在確保件異議申請受理的前提下 , 后續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6) 異議申請未按規定使用中文;
(7) 未按規定繳納異議費用;
(8)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申請人未委托依法設立的 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異議申請;
(9)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未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異議申請;
(10) 異議人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
(11) 異議人申請撤回商標異議申請且異議申請尚未受理;
(12) 其他按照 《商標法》 及其實施條例應當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