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違約金賠償評估,玻璃廠違約金賠償評估等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并用的,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情況說明: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可以并用的情況
合同約定明確: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同時適用,那么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守約方可以主張并用。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數額,或者在違約金之外另行主張賠償損失,以彌補實際損失。
不能并用的情況
違約金已足夠彌補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已經足以彌補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那么原則上不再支持額外的賠償損失請求,以避免過度賠償,防止守約方獲得不當利益。
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并用: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適用,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但并未明確允許同時主張賠償損失。
特殊情況的處理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在法律實踐中,守約方通常有權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以全面覆蓋其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害,但需判斷兩者是否針對同一利益。懲罰性違約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具有懲罰性,那么在某些情況下,守約方可能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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