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砂漿進場時,供應方應按規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產品形式檢驗報告和出廠檢驗報告等。 預拌砂漿進場時應進行外觀檢驗,并符合下列規定: ①濕拌砂漿應外觀均勻,無離析、泌水現象; ②散裝干混砂漿應外觀均勻、無結塊、受潮現象; ③袋裝干混砂漿應包裝完整,無受潮現象。
不同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中,不得混存混用,并應對筒倉進行標識。筒倉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更換砂漿品種時,筒倉應清空。 筒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SB/T10461-2008《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的規定,并應在現場安裝牢固。 袋裝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防潮、不受雨淋的場所,并應按品種、批號分別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應先存先用。配套組分中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干燥、通風、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儲存環境溫度應為5℃~35℃。 散裝干混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當對砂漿質量的均勻性有疑問或爭議時,應按GB/T25181-2019的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其均勻性。
使用要求 1.預拌砂漿的品種選用應根據設計、施工等的要求確定。 2.不同品種、規格的預拌砂漿不應混合使用。 3.預拌砂漿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和工程要求及預拌砂漿產品說明書編制施工方案,并應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4.預拌砂漿施工時,施工環境溫度宜在5℃~35℃。當在溫度低于5℃或35℃施工時,應采取工程質量的措施。大于等于五級風、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環境條件下,不應進行預拌砂漿施工。 5.施工單位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互檢和專職人員檢驗制度,并應有完整的施工檢查記錄。 6.預拌砂漿抗壓強度、實體拉伸黏結強度應按驗收批進行評定。
干混砂漿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干混砂漿拌合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標準》中對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規定。 干混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采用連續式攪拌器攪拌時,應攪拌均勻,并應使砂漿拌合物均勻穩定; ②采用手持式電動攪拌器攪拌時,應先在容器中加入規定量的水或配置液體,再加入混砂漿攪拌,攪拌時間宜為3~5min,且應攪拌均勻。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靜停后再拌合均勻; ③攪拌結束后,應及時清洗攪拌設備。 砂漿拌合物應在砂漿可操作時間內用完,且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 當砂漿拌合物出現少量泌水時,應拌合均勻后使用。
為了使砂漿獲得良好的保水性,通常需要摻入保水增稠材料。保水增稠材料分為有機和無機兩大類,主要起保水、增稠作用,它能調整砂漿的稠度、保水性、黏聚性和觸變性。常用的有機保水增稠材料有甲基纖維素、羥丙基甲基纖維素、羥乙基甲基纖維素等,以無機材料為主的保水增稠材料有砂漿稠化粉等。大多數保水增稠材料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而且有機保水增稠材料的種類較多,每種又有不同的性能(如黏度),因此本標準
是部關于預拌砂漿方面的綜合性行業標準,分別對濕拌和干混這兩類l8個品種砂漿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本次編制工作通過大量的試驗研究及廣泛的調研、征求意見,提出了濕拌砂漿和干混砂漿的性能指標,并參考國內外的標準規范,確定了砂漿保水性和拉伸黏結強度的試驗方法。對抹灰砂漿提出了抗壓強度、保水性和拉伸黏結強度的要求;對砌筑砂漿提出了抗壓強度、保水性和砌體強度的要求,以滿足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