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作為一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具備快速便捷、足不出戶的特點,與此同時,因其與傳統購物方式的截然不同,商品質量容易脫離監管,這對網絡購物中的商品質量和安全監管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其中,就有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簡稱“涉水產品”)。
前期,我市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1688、天貓及淘寶網上進行巡查時,發現11起網絡銷售涉水產品疑似違規線索。辦案人員通過上級衛生健康委提請1688等網站配合協查,阿里巴巴集團回復了協查函,并提供了涉嫌網絡銷售涉水產品的11家賣家有效經營信息數據。
近日,溫州市衛生監督所聯合縣衛生監督所對其中有重大嫌疑賣家進行了聯合突擊督查,通過對現場銷售庫房產品及相關賣家調查,確認交易產品,利用網頁信息、交易記錄、涉水產品批件庫等信息進行相互印證,對銷售交易信息電子證據進行固定,制作現場筆錄,初步發現涉嫌網絡銷售無批件涉水產品若干,案件正在進一步深入調查中。
下一步,全市衛生監督部門將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網上購物的衛生執法監管,打造涉水產品“防線”、筑牢飲用水安全“監督網”,確保百姓飲用水安全。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向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隨著大家對飲水安全的逐步重視,與涉水產品相關的監管與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監管力度不斷提高,違法行為一經查出,就將受到相應處罰。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國際相關標準中的要求
AIB 統一檢查標準中 5.27.1.6要求提供可與食品接觸的許可證明文件。如提供NSF認證資料。
IFS Food中4.17.2對于食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和工具都要有符合性證明。
BRC中4.6.2也是要求與食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要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