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活動后的中標階段,中標方與招標方除了簽訂中標合同以外,常常還會簽訂其他與中標合同相關的補充協議。這些協議通常可以分為兩類,其中一類協議雖然對原中標合同中的某些未盡事宜進行了簡單的補充與說明,但同時也會訂立一些與原合同條款相沖突或背離的內容,這樣顯然會影響到中標結果的公平性。另一類是對原中標合同中約定的價格、付款進度、工期等條款進行直接更改,會影響建設項目的完工情況與進度。因此,審計人員在對中標簽約階段進行審計時,應審查定標程序及方法是否滿足合法合規性。還應著重觀察中標方履行合同時的行為,分析、判斷是否符合中標合同中簽訂的條款,是否存在中標合同以外的其他違規簽訂的協議。
審計人員在對招投標項目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有時對招投標審計的職能認識與定位不清楚,對招投標審計的責權不明晰。所以,常會出現審計人員參與到建設項目的管理決策過程中的情況,產生審計管理越位與錯位現象。因此,審計人員在對招投標項目審計之前給自己的工作做好定位,清楚自己的工作職責,將自己的行為規范在職責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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