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整體資產評估,企業股權轉讓評估,企業凈資產評估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國有資產股權轉讓,企業重組業務,個人股權轉讓涉及繳稅,均需進行資產評估。公司及個人在股權轉讓中,需要考慮到資產評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轉讓價款偏低則會面臨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
哪些情況下的股權轉讓需要進行評估?
情形一:個人股權轉讓
資產評估,是股權轉讓中的股價前置程序,交易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后續轉讓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則通過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開展征稅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照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國稅2014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情形二:股權出資
股權出資也是股權轉讓行為,公司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出資進行評估。因此,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出資應當進行評估。
在稅收上,對于個人以股權出資的,財稅20154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2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
綜上,以股權出資的,公司法和稅收政策都規定,無論出資方是個人還是公司,都應當對出資的股權進行評估。
情形三:企業重組
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在企業重組中,除了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外,其他的企業重組都可能會涉及股權轉讓行為,比如債務重組,債務人用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用于清償債務,換言之,以股權抵償債務;再如股權收購,收購方向被收購方股東定向增發股份收購被收購方股東持有的股權,對被收購方股東而言,是股權轉讓行為,也是股權出資行為;再如資產收購,收購方收購的是資產也可能是股權,對被收購方而言,就是股權轉讓行為;再如合并,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東支付的對價是合并方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等。
這種情況下,都需要對股權進行評估。
情形四:涉及國有資產轉讓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通常而言,對于涉及國有資產變動的交易行為,比如國有股權轉讓,我國法律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資企業、國有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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