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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遺失被惡用
公章丟了,已經登報并補辦好,今天銀行來電話說有人拿公章去。沒批,這人肯定不再去銀行,但是我怕她再用老的日期開具假欠條,如果這樣我們有沒有證據可查,比如筆跡時間什么的
答:從登報掛失之日起,對原來的公章不再承擔責任。
公章丟失之前的合同也要我們負責嗎
我們給客戶做地址變更,就把公章放我們這了,結果把公章弄丟了,我們要補辦,假如3月1日丟的公章。2日做好了補辦,有人撿到了公章,那他簽了個2月份的假合同,難道也要我們負責嗎?難道丟了公章就要承受這樣的風險嗎?補辦豈不是一點意義都沒有了?就算對以后的責任我們可以不承擔,但是之前的呢?之前的假合同我們也要承擔嗎?麻煩懂法律的人給一下指點,我只有這么多分了,都加了!謝謝!現在客戶要和我們簽一個關于公章丟失的合同,就是具體說一下哪個時間段該由誰承擔假合同出現損失的責任。我們公司到底該怎么辦!
答:其實你們對丟失以前的合同不用承擔責任的,因為誰能證明那個落款2月份的合同是是3月份假寫成2月份的呀?說不定就是他們單位在把公章交給你們之前,原本就已經簽訂好的合同哩.說實話,即使是假的的,因為合同落款日期是在你們接收到公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