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徑
申請出具商標注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
(二)申請人直接到知識產權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知識產權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事處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商標禁用條款
1.商標法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同意的除外;
(三)同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的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性的;
(八)有害于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的標志。
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2.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3.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誤導公眾,致使該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費用低。只須提交一份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28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8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4.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5.享有巴黎公約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六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權。
6.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權。
7.一件商標申請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