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墻是由不燃燒體構成,耐火極限不低于3h。為減小或避免建筑、結構、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置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置在建筑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墻。是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筑構件;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 4.0h的不燃性墻體。通常防火墻有內防火墻、外防火墻和室外立墻幾種類型。
建筑防火墻設置位置
1、住宅與非住宅(高層)應設置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并使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h的防火樓板;
2、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應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4h的防火墻;
3、汽車庫內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設置防火墻并使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h的防火樓板;
4、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時應設置防火墻;
5、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設置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并使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h的防火樓板;
6、柴油發電機房儲油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3h的防火隔墻;
7、廠房內設置丙類液體中間儲罐的房間與其他部位應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3h的防火隔墻;
8、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室貼鄰外墻應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3h的防火隔墻;
9、防火隔間的強和避難走道的防火隔墻應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3h的防火墻;
建筑防火墻設置要求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2、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5、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施工完畢,檢查所有的防火節點、防火隔斷是否都密封嚴密,各層間防火隔斷是否都按要求用防潮材料將礦棉等不燃燒材料包裹進行填塞,其防火隔斷能否滿足防火規范要求。其檢驗手段般采用觀察和觸摸方法,必要時可在防火節點處用火苗試試是否漏氣、串煙,是否真正達到既防火又防煙的作用。
建筑防火墻是為實現劃分水平防火分區的目的而設置的豎向防火隔墻。將火災限制在初發的防火單元內,防止火焰蔓延,以保護相鄰單元空間免受其害,物業使用者能迅速撤離現場,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降低火災損失。
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是建筑防火技術措施中基本的措施之一,我國的建筑設計規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高,耐火能力強;四級低,耐火能力弱。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取決于組成該建筑物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所謂建筑構件是指建筑物的墻體、基礎、梁、柱、樓板、樓梯、吊頂等一系列基本組成構件。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將任一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稱為耐火極限,以小時“h”表示。時間-溫度標準曲線是指按特定的加溫方法,在標準的實驗室條件下,所表示的現場火災發展情況的一條理想化了的試驗曲線。
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主要構件全部為不燃燒體;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主要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體外,其余為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屋頂承重墻為燃燒體,吊頂和隔墻為難燃燒體,其余均為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除防火墻為不燃燒體外,其余構件為難燃燒體或燃燒體。
注: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戊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可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人時,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