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于1968年引入了增值稅(VAT)體制。1979年,該體系與歐盟(EU)的其余部分進行了協調。該系統由荷蘭稅收局管理,并基于原始的荷蘭增值稅法和隨后的行政決定和裁定。
在荷蘭供應商品的任何非居民貿易商都可能有義務進行荷蘭增值稅登記,遵守當地法律。
在許多交易情況下,通常需要外國企業向荷蘭稅務機關注冊。這些遵循廣泛的歐盟增值稅規則,包括:在荷蘭設立倉庫存儲商品超過了荷蘭遠程銷售額100,000歐元。
荷蘭增值稅稅率與所有歐盟成員國一樣,荷蘭也遵守歐盟增值稅指令。但是,仍然可以自由設置自己的標準(較高)增值稅率。條件是它15%。在荷蘭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增值稅的供應商須收取適當的增值稅稅率,并通過增值稅填寫向荷蘭稅務機關收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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