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墻可以直接設置在建筑基礎結構上,但是這些結構的防火、耐火性要符合要求。防火墻可以設置在防火分區上,如果防火分區交界處已經設置了鋼筋混凝土結構墻,是不需要再設置防火墻的。在設置防火墻時,盡量不要將其設置在轉角處等等。
注: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戊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可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人時,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防火間距
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的部分外檐算起。
②兩座高層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米并在此以下范圍內的墻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時,其間距可不限。
③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h ,墻上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小于4米。
④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較高一座的屋頂不開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 。且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