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墻是由不燃燒體構成,耐火極限不低于3h。為減小或避免建筑、結構、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置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置在建筑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墻。是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筑構件;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 4.0h的不燃性墻體。通常防火墻有內防火墻、外防火墻和室外立墻幾種類型。
建筑防火墻設置要求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2、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5、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6、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建筑防火墻是為實現劃分水平防火分區的目的而設置的豎向防火隔墻。將火災限制在初發的防火單元內,防止火焰蔓延,以保護相鄰單元空間免受其害,物業使用者能迅速撤離現場,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降低火災損失。
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是建筑防火技術措施中基本的措施之一,我國的建筑設計規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高,耐火能力強;四級低,耐火能力弱。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取決于組成該建筑物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所謂建筑構件是指建筑物的墻體、基礎、梁、柱、樓板、樓梯、吊頂等一系列基本組成構件。
建筑的耐火設計,目的在于防止建筑物在火災時倒塌和火災蔓延,保障人員的避難安全,并盡量減少財產的損失。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層數不同的建筑物,火災的危險性是有差異的,因此在設計上要區別對待。我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作為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是防火技術措施中基礎的措施之一。耐火等級高的建筑物如一、二級建筑物,發生火災時被火燒壞、倒塌的可能性小;而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火災時往往容易造成局部或整體倒塌,火災損失大。
注: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戊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可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人時,多允許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