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單就是海運貨代找船公司訂的"位置"(訂艙),一般是海運貨代提供給貨主的。海運貨代公司和海運物流公司的主要區別貨代是貨運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實際承運人。貨代有與二級之分(還有無船承運人),貨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訂艙,但不一定有資格訂艙,有許多船公司只了幾個少數的貨代做為訂艙口。所以并不是說就是怎么樣,大部份的只能局限于幾個船公司有訂艙權。有訂艙權貨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價格與服務,有許多情況,訂艙貨代反而要向通過他訂艙那家貨代(其他或二級)拿價格與艙位。貨代掛靠很正常,不是說所有掛靠就沒實力,所以不要只聽那個貨代是掛靠的就怎么著了,當然,要是你是掛靠的,也不要口口聲聲一定要說我們是的在哪里的辦事處,是掛靠就是掛靠的,口岸(上海,寧波)的貨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貨代也是沒有訂艙權的貨代或者二代,所以不要以為口岸的貨代怎么著怎么著的好了。貨代的主要工作是訂艙,報關,車運等工作,不是什么都能做的。
國際貨代的定義:以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為主要服務的企業被稱之為國際貨代。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對其規定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運輸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運人。國際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寄存)、報關、驗收、收款等。
國際貨代的服務范圍:國外提貨,國外報關,訂艙,包裝,國內清關,國內倉儲,國內派送等。
主要服務:
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一方面它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營其業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
國際貨代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為發貨人服務
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1、以快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并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并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里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并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于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系,監督貨物運輸進程,并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為收貨人服務
當一國國內的收貨人有貨物到達的時候,為其提供進口服務,代理向海關辦理報關清關,提供進口所需提單證如:報關單、提單、裝箱單、商檢證明、商業發票等。
為海關服務
當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僅代表他的客戶,而且代表海關當局。事實上,在許多國家,他得到了這些當局的許可,辦理海關手續,并對海關負責,負責早發定的單證中,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
為承運人服務
貨運代理向承運人及時定艙,議定對發貨人、承運人都公平合理的費用,安排適當時間交貨,以及以發貨人的名義解決和承運人的運費賬目等問題。
為航空公司
貨運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以空運貨物為目的,而制定的規則上,它被為國際航空協會的代理。在這種關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貨運手段為貨主服務,并由航空公司付給傭金。同時,作為一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于空運程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
為班輪公司
貨運代理與班輪公司的關系,隨業務的不同而不同,近幾年來由貨代提供的拼箱服務,即拼箱貨的集運服務已建立了他們與班輪公司及其它承運人(如鐵路)之間的較為密切的聯系,然而一些國家卻拒絕給貨運代理支付傭金,所以他們在世界范圍內爭取對傭金的要求。
提供拼箱服務
隨著國際貿易中集裝運輸的增長,引進集運和拼箱的服務,在提供這種服務中,貨代擔負起委托人的作用。集運和拼箱的基本含義是:把一個出運地若干發貨人發往另一個目的地的若干收貨人的小件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個整件運輸的貨物發往目的地的貨代,并通過它把單票貨物交各個給收貨人。貨代簽發提單,即分提單或其他類似收據交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憑初始的提單交給收貨人。
拼箱的收、發貨人不直接與承運人聯系,對承運人來說,貨代是發貨人,而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貨人。因此,承運人給貨代簽發的是全程提單或貨運單。如果發貨人或收貨人有特殊要求的話,貨代也可以在出運地和目的地從事提貨和交付的服務,提供門到門的服務。
多式聯運服務
在貨代作用上,集裝箱化的一個更深遠的影響是他介入了多式聯運,這是他充當了主要承運人并承擔了組織一個單一合同下,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它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并簽約。
但是,這些分撥合同不會影響多式聯運合同的執行,也就是說,不會影響發貨人的義務和在多式聯運過程中,他對貨損及滅失所承擔的責任。在貨代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時,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運輸和分撥過程的一個全面的“一攬子”服務,并對它的客戶承擔一個更高水平的責任。
責任期限
從接收貨物時開始至目的地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或根據指示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指示的地點業已作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交貨義務。
對合同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對自己因沒有執行合同所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對倉儲的責任
貨代在接受貨物準備倉儲時,應在收到貨后給委托方收據或倉庫證明,并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
權利
委托方應支付給貨運代理人因貨物的運送、保管、投保、保關、簽證、辦理單據等,以及為其提供其他服務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因支付由于貨運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它費用。如貨物滅失或損壞系屬于保險人承包范圍之內,貨運代理人賠償后,從貨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償權,從其他責任人那里得到補償或償還。當貨運代理人對貨物全部賠償后,有關貨物的所有權便轉為貨運代理人所有。
除外責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過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裝卸、倉儲或其他作業過程中的過失;
③由于貨物的自然特性或潛在缺陷;
④由于貨物的包裝不牢固、標志不清;
⑤由于貨物送達地址不清、不完整、不準確;
⑥由于對貨物內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證明貨物得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或疏忽所致,貨代對該貨物的滅失、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運輸單據標準
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于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如下:貨代……當其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締約承運人)根據NSAB標準條款,貨代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認為具備締約承運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或者其要約進行了某種意思表示,例如,報出出自己的運價,而從該種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斷初期以承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的意愿。如果客戶與貨代就貨物的運輸達成得協議中明顯體現出貨代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的意思表示時,貨代當然是作為承運人無疑。而由于運輸單據對運輸協議的證明作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主要是提單),在承運人一欄中明確的簽上自己的名稱,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客戶接受了這種運輸單據,除非其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則應認定其與貨代(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合同關系的存在。但這種運輸單據轉讓后,貨代依據這一運輸單據向收貨人、運輸單據持有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這一標準符合中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貨代運輸標準
當根據運輸單據無法明確貨代在運輸合同中法律地位時,相關標準條款或立法往往通過考查貨代對貨物運輸過程的實際參與程度來確認貨代的法律地位。德國運輸法(HGB)規定:貨代進行組織集中不同來源的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時應被認定為承運人。NCBFAA標準條款認可,貨代在占有貨物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承運人、倉儲人或包裝人,從而對貨物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其他情況下,貨代根據本標準條款只是作為代理人而出現。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于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當貨代運用其自己的運輸工具實際從事運輸時,貨代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而承擔責任。
貨代固定費用標準
德國運輸法的新法令規定:收取固定費用貨代,就其權利義務而言,將被作為承運人對待。這一標準似乎為中國司法實踐所否認。在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訴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貨損糾紛案中,原告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太倉貨運”收取了“太倉興達”的包干費,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再是貨運代理的委托關系,而應當是貨物運輸報合同關系,被告應對運輸途中地貨損負責。原告的這一訴訟主張并未得到一審及二審法院的支持。法官認為,在貨代市場中,包干費是貨代市場競爭的產物。貨運代理人預收包干費已經形成慣例。庭審查明的事實顯示,太倉貨運向本案航聯公司支付的包括運雜費在內的費用已超過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費在內的費用。由此可見,貨運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費中,剔除代理傭金之外的費用,其性質實際上是代理人事先預收、事后代付的費用。代理人為此亦承擔了一定的市場風險。由此可見,被告向貨主預收了包干費,并不因此而改變其貨運代理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