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減輕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切實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002年公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設專章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需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一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未經評價即予以審批的現象不斷發生,需要強化規劃編制、審批機關的責任;
二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內容、依據和形式等不夠具體,影響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主體
內容、程序和效力等不夠明確,規劃編制、審批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之間缺乏有效的制約,需要進一步規范;四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對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
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范圍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批準后執行。環評
發現規劃存在重大環境問題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為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對策、措施落到實處,條例建立了區域限批制度,規定規劃實施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