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的一種熱處理方法。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污水廠污泥和危險廢物在設備中高溫燃燒,使可燃廢物轉變為二氧化碳和水等簡單無機物。焚燒后的重量減量率一般大于70%,體積減量率大于80%,可大大減少廢物量,同時殺滅各種病原體。通過熱能回收裝置還可回收熱能,實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但焚燒存在尾氣二次污染控制和成本高的問題。
固體廢棄物由吊車抓取投進料斗,料斗與料槽的結合處設有料門,用于點火起爐和熄火停爐操作過程中,料槽內沒有固體廢棄物的情況下,關閉料門可使爐膛與外界隔開,維持爐內負壓。按升溫曲線達到應投放固體廢棄物的溫度時,料門開啟,固體廢棄物沿料槽下落到給料平臺并充滿了整個料槽,給料裝置將固體廢棄物推送到回轉窯內。固體廢棄物在回轉窯內經過干燥、熱解、燃燒等過程后,煙氣進入二燃室進一步升溫燃燒,燃燒溫度大于1200℃,煙氣停留時間:>2s,讓有害物質完全燃燒。二燃室出來的煙氣進入余熱鍋爐回收熱量,產生蒸汽供生活自用。余熱鍋爐出口煙氣溫度為470℃。從余熱鍋爐出來的470℃的煙氣入急冷塔迅速降溫至160℃,同時向急冷塔中噴入消石灰,脫除酸性氣體,向急冷塔出來的煙氣中噴入活性炭粉吸附煙氣中的二英和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然后讓煙氣進入布袋除塵器除去粉塵,再讓煙氣經煙氣-煙氣換熱器降溫后進入流態化洗滌裝置進一步凈化,凈化后的煙氣由GGH升溫后經引風機排入煙囪。排放的尾氣達到國標。
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危險廢物填埋場滲濾液可能產生的風險、填埋場結構及防滲層長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滲漏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結合該地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填埋場的設計壽命,評價其對周圍地下水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長期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1] 。
4.5 填埋場場址位于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4.6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b. 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
e. 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
f. 地質構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4.7 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4.8 填埋場場址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
4.9 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5 填埋物入場要求
5.1 下列廢物可以直接入場填埋:
a.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11測得的廢物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有害成分濃度超過GB5085.3中的標準值并低于表5-1中的允許進入填埋區控制限值的廢物;
b.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間的廢物。
5.2 下列廢物需經預處理后方能入場填埋:
a.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11測得廢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有害成分濃度超過表5-1中允許進入填埋區的控制限值的廢物;
b.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廢物;
c. 本身具有反應性、易燃性的廢物;
d. 含水率85%的廢物;
e. 液體廢物。
5.3 下列廢物禁止填埋:
a. 醫療廢物;
b. 與襯層具有不相容性反應的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