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
江蘇燃油鍋爐常壓鍋爐,香港常壓鍋爐,遼寧燃油鍋爐常壓鍋爐,常壓鍋爐燃氣鍋爐 |
面向地區 |
全國 |
鍋爐用途 |
工業鍋爐 |
安裝方式 |
快裝鍋爐 |
出口壓力 |
常壓 |
加工定制 |
是 |
結構 |
三回程水火管式 |
結構形式 |
臥式 |
燃料 |
燃氣鍋爐 |
循環方式 |
輔助循環鍋爐 |
樣式 |
臥式 |
用于加熱的設備
我國的無壓熱水鍋爐,也稱常壓鍋爐,是指鍋爐頂部通常不承受供熱系統的水柱靜壓力.也就是相當一個“開式熱水箱“。 常壓鍋爐的含義:鍋爐本體開孔與大氣相通。在任何工況下,鍋爐水位線處表壓力都為零的鍋爐。 常壓鍋爐鍋爐產品型號由三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用短橫線相連。
常壓熱水鍋爐主要是按燃料來分類的,可以分為CLDR(CWDR)常壓電熱水鍋爐、CLHS-YQ(CWNS-YQ)常壓燃油(氣)熱水鍋爐、常壓燃煤熱水鍋爐等。
型號的部分由常壓鍋爐代號、鍋型代號、燃燒設備代號、額定熱功率四段組成。常壓鍋爐代號用“C”表示.
例如:CLSG0.35—95/70—W12
表示常壓鍋爐立式水管固定爐排,額定熱功率為0.35MW,額定出口水溫度為95℃,額定進口水溫度為70℃,燃用I類無煙煤,第二次設計的鍋爐。
鍋爐是具有高溫、高壓的熱能設備,是特種設備之一,在機關、事業企業及各行各業廣泛使用,是危險而又特殊的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涉及公共安全,將會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為加強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管理和安全監察,確保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賦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職能,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本規定不適用于壁掛式熱水器。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制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
第十一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攜帶有關資料向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安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安裝鍋爐。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鍋爐方面的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參加。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經安裝驗收合格后,由鍋爐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做好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存在危及安全的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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