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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祿生補款事件呈現了拍賣行業中難得的誠信。2005年左右,收藏家石祿生在北京某拍賣會以220萬元拍得一幅古字畫,但由于工作人員失誤,刷卡時少收了一個"0",實際只收取了22萬元。石祿現后,盡管已經攜畫返回廈門,仍立即飛回北京補交198萬元差額。他不僅沒有利用這一失誤獲利,還要求拍賣行不得開除那位犯錯的工作人員,"不能過多問責;并且要立字據蓋章確認"。這一行為在逐利的拍賣行業中顯得尤為珍貴,石祿生自己的解釋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該有的'貪念'一定要去除。"這一事件也反映了早期拍賣業管理的不規范,"各種技術監控手段也落后,拍賣管理工作高度依賴人工操作"。
吳冠中假畫案揭示了《拍賣法》"不保真"條款的弊端。2008年,收藏家蘇敏羅在北京瀚海拍賣公司以253萬元競得署名吳冠中的油畫《池塘》,后經畫家本人親筆鑒定為"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7。盡管有畫家本人證言,法院仍依據《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免責條款判決蘇敏羅敗訴7。這一案例顯示,拍賣行只要事先聲明不"保真",就可以免除贗品責任,這使得"'掌眼'不作準,拍賣行里不保真,收藏這件事兒,還真的沒法靠譜"7。有業內人士尖銳指出:"這條看起來是制約拍賣行的規定,實際上給拍賣行開了'生門'!"
通過對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古玩拍賣市場的多層次性:從學術性拍賣到欺詐性交易,從偶然的工作失誤到故意的法律規避,這個行業既創造了驚人的經濟價值和文化影響,也面臨著嚴峻的誠信挑戰和法律困境。理解這些案例的共性與差異,對于規范市場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體系完善是規范古玩拍賣市場的首要任務。現行《文物法》過于嚴苛的規定導致普遍違法狀態,應當進行合理修訂。可以考慮適當放寬文物交易限制,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對不同級別文物實施差異化管理政策。對于《拍賣法》的"不保真"條款,應當設置合理限制,要求拍賣行對拍品真實性承擔與其能力和收費水平相稱的責任。可以借鑒英國等成熟市場的經驗,引入"合理勤勉"(reasonable diligence)原則,要求拍賣行對拍品來源和真實性進行基本核查。對于故意售假或重大過失行為,應當排除免責條款的適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監管機制創新是解決當前執法困境的有效途徑。針對文物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可以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整合文化、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資源,形成監管合力。同時,應當大力發展第三方鑒定機構,為執法監管提供技術支持。可以考慮建立文物鑒定師資格認證制度,提高鑒定行業的
實體古玩市場與店鋪:
特點: 如北京潘家園、上海豫園華寶樓、各大城市的古玩城等。面對面交流,實物上手觀察是其大優勢。交易過程相對直接,便于建立長期信任關系。
優勢: 直觀性強,可即時驗貨;議價空間靈活;氛圍濃厚,便于學習交流。
風險: 魚龍混雜,贗品仿品充斥;信息不對稱嚴重;價格透明度低;部分商品來源合法性存疑。需要買家具備相當的眼力和經驗。
北京聚寶薈藝術品鑒定中心是經國家部門核準注冊機構,它有別于一般的“某某鑒定有限公司”或者“某某鑒定中心有限公司”從法律層面以及公司實力的體現上來說,“某某有限公司或者某某鑒定中心有限公司”這只是一般的私人注冊類公司,它不具有社會的公眾信服力,而真正單位名字后綴是“中心”的它已經不是單純的個人性質了,而是國家權威部分對它實力以及資質的認同,所以請大家仔細辨別,認真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