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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的監督
1.會計工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
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這里所說的財政部
門,是指財政部門、省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財
政部門。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
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
監督檢查。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
2.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
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
的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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