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教綜講義之知識學習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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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教綜講義之知識學習的類型
(一)根據知識本身的存在形式和復雜程度,知識學習分為符號學習、概念學習和命題學習
1.符號學習
符號學習又稱表征學習,是指學習單個符號或一組符號的意義。符號學習的心理機制是符號和它們所代表的事物或觀念在學習者認知結構中建立相應的等值關系。如新生兒學會“狗”這個符號所代表的意義。
2.概念學習
概念學習是指掌握概念的一般意義,其實質是掌握一類事物的共同的本質屬性和關鍵特征。同類事物的關鍵特征既可由學習者從大量同類事物的不同例證中立發現,也可由指導者用下定義的方式直接呈現給學習者,讓其利用已掌握概念來理解。
3.命題學習
命題學習是指獲得由幾個概念構成的命題的復合意義,實際上是學習表示若干概念之間關系的判斷。命題是知識的小單元,它既可以陳述簡單的事實,也可以陳述一般規則、原理、定律、公式等,因此它被看成是陳述性知識掌握的形式。
(二)根據新知識與原有認知結構的關系,知識學習分為下位學習、上位學習和并列結合學習
1.下位學習
下位學習又稱類屬學習,是一種把新的觀念歸屬于認知結構中原有觀念的某一部分,并使之相互聯系的過程。原有觀念在包容和概括水平上新學習的知識。下位學習包括派生類屬學習和相關類屬學習。
2.上位學習
上位學習又稱總括學習,是在學生掌握一個比認知結構中原有概念的概括和包容程度更高的概念或命題時產生的。上位學習遵循從具體到一般的歸納概括過程。
3.并列結合學習
并列結合學習是在新命題與認知結構中特有的命題既非下位關系又非上位關系,而是一種并列的關系時產生的。一般而言,并列結合學習比較困難,認真比較新舊知識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才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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