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舉辦新版國標清單計價標準解讀與全過程造價管控培訓班通知
關于舉辦新版國標清單計價標準解讀與全過程造價管控培訓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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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標清單計價標準,全過程造價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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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舉辦新版國標清單計價標準解讀與全過程造價管控培訓班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化形成機制,進一步統一工程計價規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24年12月30日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新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50500-2024(以下簡稱標準)相比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變化大、亮點多、更加貼近行業實際、實務指引強。同時,該標準由強制性標準變為推薦性標準,更造價的契約屬性,這對有關市場主體造價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幫助有關單位準確、深刻把握《2024版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內涵及實質,理清新時期造價管理變革的底層邏輯,解決新時期造價管理實踐中的具體問題,靈活運用解決實踐中的疑難點,積極能動應對未來造價市場變化,切實提高全過程造價管控水平,提高項目投資效益和企業利潤率。為造價管理激活新質生產力、賦能企業發展,特舉辦此次培訓班,請各單位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內容
(一)2024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核心內容解析
1.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求項目清單列項明確、邊界清晰、增加清標內容;
2.計價方式修改為單價計價、總價計價、費率計價;
3.綜合單價的構成改變、綜合單價分析表新要求;
4.清單的完整性及準確性責任劃分;
5.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范圍、計價風險劃分;
6.施工深化設計導致深化圖紙與合同圖紙存在差異的處理;
7.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認定處理 ;
8.總價合同、單價合同適用原則 ;
9.投標人在投標時,其導致的相關費用的處理原則;
10.甲供材費用計取和工程量清單缺陷責任承擔問題 ;
11.清單項目按項計量編制的表示方法 ;
12.發包人提供材料或暫定材料價格的清單項目編制規定 ;
13.高投標限價編制依據的要求;
14.高投標限價清單項目價格依據近期完成的同類工程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成本估算編制的要求 ;
15.投標報價應依據投標人的工程實施方案及投標工期編制;
16.發包人提供材料的材料費不計入綜合單價報價,也不計入投標總價;
17.工程變更計量規定、計日工計量規定、返工工程計量規定、新增工程計量規定 ;
18.工程量清單缺陷規定、變更估價原則;
19.施工過程結算新規定,新增施工過程結算內容,過程結算支付比例不宜低于90% ;
20.施工過程結算編制依據、工程索賠新要求;
21.部分工程量清單項目的項目特征修改;
22.部分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計量單位和計算規則修訂;
23.部分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作內容修改;
24.拆除工程及被淘汰施工工藝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刪除與部分與現行設計、施工工藝相對應的清單項目增加;
25.措施項目的計算規則修訂,模板工程列人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算,其他措施項目按項計算。
(二)建設項目招投標造價問題
1.是否將不平衡報價部分合理調整計入?
2.投標和實際施工方式不一致是否合理要求重新組價?
3.如何處理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要求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
4.考慮到招標限價較低而市場價較高,是否可以重新組價?
5.如何處理中標后發包人不能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派的監理工程師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并獲得額外支付的情況?
6.建設單位要求承包人公開招標,但承包人希望進行邀請招標,如何妥善處理?
7.總包合同規定承包人自行復核勘察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承擔風險,應如何應對?
8.如何確定材料調價差和調差工程量?價格調整方式是什么?
9.如何處理工程量清單中的錯誤項和遺漏項?
10.招標材料中沒有品牌要求,但后期甲方了品牌,如何進行調整?
11.招標策劃存在錯誤,需要調減項目實施內容,應如何處理?
12.招標清單中按項計取的措施項是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算?
13.招標清單中的措施項沒有清單量,如何進行結算?
14.如何處理多次招標中暫估價材料的中標價格差異?
15.如何處理要求投標人在現場踏勘后自行考慮的費用?
16.如何處理人工消耗量不平衡的報價?
17.在甲方供材扣除中,是否應該考慮損耗量?
18.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如何進行補償?
19.不可預見的相關費用和風險,如何處理?
(三)合同簽訂造價問題
1.漏項的工程暫估價費用由哪一方承擔?
2.如何處理招標文件規定中招標人不對限額清單準確性負責的情況,以及中標人承擔的風險?
3.如何計算誤工時間和停窩工損失?
4.如何主張損失索賠,以工作內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消耗量水平的確定、生產要素市場價格的判斷和取費決策等為理由?
5.如何應對材料價格和現場管理費嚴重偏高的情況?
6.總價合同中如何考慮索賠范圍?
7.承包人在索賠管理費用時,需要提供哪些依據來支撐費用核定?
8.如何處理二次深化設計費用?
9.風險范圍是否包括設計變更?
10.單方提出因工程質量問題而扣減工程量的做法是否合理?
11.在單價合同中,如何調整按項包干的措施費用?
12.單價項目按總價處理是否屬于清單計價方式的錯誤,能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3.當地勘報告出現錯誤時,如何調整清單項目的特征?
14.當隱蔽驗收資料與施工圖不一致時,能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15.在增建工程尚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口頭約定計價依據參照原合同,如何處理?
16.能否調整事后確定的品牌,即使招標文件中未約定?
17.如何調整投標價格,當招標清單沒有品牌要求但后來甲方了品牌?
18.招標文件中給定的為0元項,能否根據實際施工結算進行調整?
19.措施費的計量單位為項,能否按實際情況進行結算?
20.如何處理增加部分工程的價款,以避免違規?
(四)履約造價問題
1.以合同簽訂內容還是文件規定的執行日期為準?
2.補充協議對已完工的工程是否具有約束力?
3.如何處理施工合同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情況?
4.在固定總價合同中,若地勘報告超出預期導致施工費用增加,應該如何處理?
5.在合同解除后,工程造價應以固定總價為參照還是適用工程所在地的定額計價?
6.如何確定變更單價?是否受15%的約束?
7.如果合同清單包干的措施費沒有發生,將如何處理?
8.如果合同約定設計變更,但措施費不會調整,將如何結算?
9.如果合同約定總價包干,但沒有招標清單,將如何應對?
10.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停工,乙方能獲得什么樣的賠償?臨建措施索賠的依據是什么?
11.在甲方供材的結算中,能否扣減投標報價中的輔助材料費?
12.對于固定總價合同,是否可以將后補充協議改為暫定價,金額與固定總價合同一致,并且結算審核可以全部按可調單價進行?
13.對于合價包干的加固費用,是否可以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進行結算?
14.在合同范圍內,如果措施項目漏項,是否可以自行增加報價?
15.如果合同解除,如塔吊退場、勞務退場、分包退場以及材料設備采購合同解約等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對于定制加工但尚未交貨的材料和鋼結構,應該采取何種措施?
16.如果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但實際做法與原設計有偏差,是否可以執行原投標單價?
17.結算單價是否應該在招標控制價的120%之內,是否合理?
18.在中標部分發生變更時,如何進行組價?
(五)結算造價問題
1.如果固定總價合同尚未完成,如何進行結算?
2.如何處理結算審核中發現的漏報項?
3.是否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發票審減進行結算審核?
4.在結算審核過程中,是否需要重新計算和核對原有圖紙中的工程量?
5.結算書只有造價咨詢企業的公章,沒有造價人員簽字和蓋職業印章,是否有效?
6.解除協議后,如何結算產生的大量租賃費和管理費?是否可以按照竣工圖進行結算?
7.據實結算是按照實際人工費和機械費做書面簽證,還是按照信息價進行調整?
8.在竣工資料交給當地檔案館時,由誰承擔歸檔整理、圖紙掃描等費用?
9.如何處理受征地影響的施工降效費用?
10.在簽訂《結算協議》后,是否還可以要求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11.如果項目的價格預算,應該如何進行結算?
12.如果建設方未補充增建工程的招投標手續,直接將其視為合同中的增項,這樣做是否合法?
13.如果沒有詳細的招投標清單,如何進行結算?
14.如果項目缺乏明確的特征和計量單位,在投標時只報了一個總費用,如何進行結算?
15.如果人工費的市場價與定額價存在差額,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16.如果增建合同約定以定額為依據,咨詢方能否審減單價?如果可以采用原合同,如何確定單價?
17.如何合理合法地結算施工組織措施費?
18.當市場材料和人工漲價時,如果暫定合同價低于實際單方造價,應該如何進行結算?
19.當圖紙設計發生變更時,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費用應如何調整?
20.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圖紙設計深度不夠,新增的措施費應該按實際計算還是按投標費率計取?
21.當施工場地狹小、臨近居民房并且周邊居民阻工時,費用應如何處理?
22.如果施工單位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機械設備以及前期施工效果全部毀損,如何向建設單位要求支付已施工工程及設備損壞的費用?工程的范圍包括哪些?
23.當雙方對材料數量的計算標準發生重大誤解時,應該如何處理?
(六)財政評審疑難問題
1.如何考慮鋼板樁租賃和攤銷費用?
2.靜載試驗和鉆芯取樣檢測費用由哪方負責承擔?
3.如何確定變更方案是否合理或過度變更?
4.是否合理以當地信息價提供的指標參考為依據來確定臨時設施費?
5.是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按項包干的措施費?
6.施工方如何去舉證趕工費?
7.招標控制價中的材料價格問題?
8.材料價差比較大已經超過了暫列金額,如何處理?
9.暫列金額與材料調差的關系?
10.暫估價工程的招標費用問題?
11.工程暫估價招標,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該列在簽約合同價中的哪里?
12.施工單位延期了,建設單位出了說明,不追究施工方延期責任,建設單位出的說明算不算違背了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若判定為違背了合同實質性內容,作為第三方審計單位,該如何處理?
13.甲供材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14.“甲供材”領料量和按計價規范計算的工程量不一致問題?
15.“甲供材”領料量(甲乙雙方有簽認),和按計價規范計算的工程量,偏差較大時,可否直接采用領料量(實際用量),作為結算工程量?
16.甲乙雙方約定的包干價是否有效?審計方要求提供包干價內事項的簽證,是否合規?若雙方約定的包干價無效,該如何進行結算?
17.合同約定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招標清單中沒有列出該項目,如何處理?
18.中標后合同約定將暫估價項目按照總價包干計價,是否可行?
19.項目延期是否有法定依據?
20.政策性調整與人工費調整文件帶來的影響?
(七)結算審計疑難問題
1.在投標時已經報的取費標準,是否可以進行審計調整?
2.當報價不平衡時,是否可以要求審計重新組價?
3.當已經過監理和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簽證單,但審計方認為工程量虛大時,應如何進行結算?
4.隱蔽性工程已完成驗收,審計方是否可以進行破壞性試驗并扣減費用?
5.盡管施工許可證未辦理,施工方已經進行了一些前期工作,是否可以爭取降效費?
6.對于未列入暫估價的工程,乙方報價是否超過市場價,甲方是否有權干涉價格?
7.未形成工程實體的措施項目,是否可以按照漏項處理?
8.對于虧損嚴重的土方開挖及外運工程,是否可以進行調整?
9.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費用,應如何處理?
10.第三方清標后提出的價格是否可以作為結算依據?
11.審計方是否可以修改預算單價和合同總價,是否違反了合同?
12.現場實際發生的費用如果沒有經過財評認定,是否可以進行結算?
13.在投資項目財政評審范圍之外的貨物、設備、軟件的總包采購價格如何確定?
14.當清單項目具有相同特征但報價不同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15.如何應對清單與圖紙不一致的情況?
16.對于沒有項目特征和具體方案的措施項目,是否可以根據實際發生情況進行調整?
17.當信息價偏高時,是否可以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審定?
18.當施工補充協議與備案的施工合同不一致時,如何進行結算?
19.當施工合同與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不一致時,是否構成黑白合同?
20.當圖紙量少于招標量時,是按總價合同結算還是按實際完成的圖紙結算?
二、培訓對象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企業(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設計、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招標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工程造價、招標代理等)總經理、總造價顧問、法務總監、總工程師、項目管理、市場開發、商務談判、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管理人員以及業務相關的直線經理人等。
三、邀請
賈宏俊:新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審查組成員、中國工程項目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戰略發展委員、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委員。
李志國:2024版《房建工程量計算標準》審查組成員、中國建筑業協會工程項目管理、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理事。
王小飛:教授級工程師、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會員、中煤科工重慶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教授級工程師。
四、培訓時間地點
2025年05月22日—05月25日 蘇州市 (22日全天報到)
2025年06月12日—06月15日 成都市 (12日全天報到)
2025年06月26日—06月29日 青島市 (26日全天報到)
2025年07月10日—07月13日 杭州市 (10日全天報到)
2025年07月24日—07月27日 鄭州市 (24日全天報到)
2025年08月07日—08月10日 貴陽市 (07日全天報到)
2025年08月21日—08月24日 西安市 (21日全天報到)
2025年09月04日—09月07日 南京市 (04日全天報到)
2025年09月11日—09月14日 長沙市 (11日全天報到)
2025年09月18日—09月21日 重慶市 (18日全天報到)
五、相關費用標準
3980元/人(含培訓費、場地費、資料費、、會議期間午餐、結業證書等),住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六、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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