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
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簽的舉證責任后,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新的印章制造方法不斷涌現,印章的制作更為便捷、精細,同時,隨著辦公設備的全面普及,文書制作已基本實現電子化,各類掃描、復制、打印設備能夠逼真復制各種文字、圖案。
印章是由鐫有文字、線條或者圖案的印面和便于手持的印柄構成的。印章又叫圖章、印信、印戳、印記等。它是、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為了表明文件的真實性,承認權利、義務和證明某種用途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