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發生大型事故的情況,這種情況而言,哪怕對汽車進行大面積的修復工作后,汽車的本身仍會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就比如駕駛員對汽車的操控靈敏度、制動能力或者車身的穩定性能等,這一些問題都有可能危及駕駛員的生命安全,所以一般經過大型事故的車輛按照標準流程都會引導報廢而不會對車輛重新進行修理工作。
報廢大的一種可能就是老舊的汽車在使用多年后,很多地方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損壞,這對于駕駛員來說修理的費用可能會比重新購買一輛新車還要貴,修理一個發動機可能就需要花費2-3萬的價格,或者一個變速箱的損壞也需要1萬元左右的修理費用,總的加起來都接近一輛緊湊型車的價格了。所以,有時候報廢的真正原因是因為這輛汽車已經沒有修理的價值了
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 ,各個系統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維護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車的安全行駛,應當及時報廢更新。 [1] 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報廢車輛隱患多。機動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隱患處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威脅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易誘發交通事故。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誘發交通事故。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2] ,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