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財務負責人辦理 1.變更注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注明未注資的除外)。 2改變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復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的聲明”,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所需材料 企業: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證件: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權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個體: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證件: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所有出口退(免)稅企業在辦理CTAIS內容變更時,如變更涉及上表中的進出口業務,需同時填寫《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申請表》或《出口企業退稅帳戶確認書》(變更銀行帳號)等相關表格及時辦理進出口業務的相應變更手續。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資料 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請退稅;同時,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也需要考慮到我國的財政收支平衡和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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