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構件達到耐火極限有三個條件,即: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只要三個條件中達到任一個條件,就確定其達到其耐火極限了。
1)、失去支撐能力:如果試件在試驗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下,承載能力和剛度降低,截面縮小,承受不了原設計的荷載而發生跨塌或變形量超過規定數值,則表明失去支持力。
2)、失去完整性:主要指薄壁分隔構件(如樓梯、門窗、隔墻、吊頂等)在火焰或高溫作用下,發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縫或孔洞,火焰穿過構件,使其背面可染物燃燒起來。如樓板受火焰或高溫作用時,完整性被破壞,火焰穿到上層房間,表明樓板的完整性被破壞。
3)、失去隔火作用:主要指起分隔作用的構件失去隔熱過量熱傳導的性能。在試驗中,如果構件的背火面測得的平均溫度超過140℃,或背火面任一點溫度超過初始溫度180℃時,均表明構件失去隔火作用。
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安全設施。建筑物不但要考慮本身的耐火強度,還要考慮周邊建筑的防火要求,所以就出現了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它可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
防火間距
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的部分外檐算起。
②兩座高層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米并在此以下范圍內的墻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時,其間距可不限。
③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h ,墻上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小于4米。
④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較高一座的屋頂不開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 。且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米。